第四类 ·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 23 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共 52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

23.01不适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2 条

23.02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 条

23.03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的残渣,甜菜渣、甘蔗渣及制糖过程中的其他残渣,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 条

23.04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

4 条

23.06税目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

5 条

23.08动物饲料用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7 条

23.09配制的动物饲料

3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