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 22 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共 34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

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15 条

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

1 条

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1 条

22.06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1 条

22.08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15 条

22.09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