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Z2024-0015
三轮自卸车
归类编码(税则号列)
8711.6000
其他装有驱动电动机的摩托车
- 类型
- 归类决定
- 编号
- Z2024-0015
-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商品描述
三轮自卸车,总重570千克,最大时速25千米每小时,电动机驱动,具有液压泵和液压缸以及可倾倒自卸的车斗,由动力总成、电传动系统、电动轮、前后轮、悬挂、转向系统(简易方向盘转向,不属于国家标准GB/T35360-2017项下的汽车型转向系统)、攀升系统、制动系统、驾驶系统、车架总成、车厢总成等构成,无逆向齿轮,有差速器。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装卸作业。
归类意见
该商品不具有符合国标GB/T 35360-2017《汽车转向系统术语和定义》要求的汽车型转向系统,不具有逆向齿轮,仅有单一驱动电机,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的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运输装卸作业,是一种电动载货三轮车。该商品不符合《税则注释》第八十七章品目87.03和87.04所列三轮车的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6000。生效时间:2024年9月12日涉及公告(HB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8711.6000 在现行税则中
2026 年税则
- 第 87 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 87.11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
- 8711.6000装有驱动电动机的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最惠国税率 | 普通税率 |
|---|---|---|---|
| 8711600000 | 其他装有驱动电动机的摩托车 | 45% | 150% |
申报要素规范申报要素 · 8711.6000
- 1.发动机类型
- 2.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 3.型号
以上为 2026 年税则中 8711.6000 的情况。裁定作出后税则可能已有调整,税率与申报要素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