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预裁定R-2-3300-2026-0033

随车起重机

归类编码(税则号列)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类型
归类预裁定
编号
R-2-3300-2026-0033
发布单位
合肥海关
发布日期
未注明
英文名称
lorry crane

商品描述

以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起升、下降并移动其他重物的吊装设备,以吊载其他货物为主,能够满足狭窄空间作业需求。整车由吊机+专用底盘+支腿+货箱四部分构成,专业起重设备,具备吊臂、卷扬、液压系统、力矩限制器等完整起重系统

归类意见

海关公开的预裁定信息只列商品描述与编码,不含归类理由。

8705.1091 在现行税则中

2026 年税则
  1. 第 87 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2. 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3. 8705.1起重车
  4. 8705.109其他
  5. 8705.1091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
8705.1091 下的商品编码与税率(2026 年)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
8705109100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15%30%

申报要素规范申报要素 · 8705.1

  1. 1.作业范围(全路面等)
  2. 2.最大起重重量
  3. 3.车辆的厂家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4. 4.型号

以上为 2026 年税则中 8705.1091 的情况。裁定作出后税则可能已有调整,税率与申报要素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

来源:中国海关归类信息查询(查看原文),数据更新于 2026-10-15。本页仅供参考,实际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