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预裁定R-2-3300-2026-0033
随车起重机
归类编码(税则号列)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 类型
- 归类预裁定
- 编号
- R-2-3300-2026-0033
- 发布单位
- 合肥海关
- 发布日期
- 未注明
- 英文名称
- lorry crane
商品描述
以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起升、下降并移动其他重物的吊装设备,以吊载其他货物为主,能够满足狭窄空间作业需求。整车由吊机+专用底盘+支腿+货箱四部分构成,专业起重设备,具备吊臂、卷扬、液压系统、力矩限制器等完整起重系统
归类意见
海关公开的预裁定信息只列商品描述与编码,不含归类理由。
8705.1091 在现行税则中
2026 年税则
- 第 87 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 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 8705.1起重车
- 8705.109其他
- 8705.1091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最惠国税率 | 普通税率 |
|---|---|---|---|
| 8705109100 |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 15% | 30% |
申报要素规范申报要素 · 8705.1
- 1.作业范围(全路面等)
- 2.最大起重重量
- 3.车辆的厂家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 4.型号
以上为 2026 年税则中 8705.1091 的情况。裁定作出后税则可能已有调整,税率与申报要素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