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1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
2 条
26.03铜矿砂及其精矿
1 条
26.05钴矿砂及其精矿
1 条
26.06铝矿砂及其精矿
1 条
26.14钛矿砂及其精矿
2 条
26.16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
2 条
26.19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粒状熔渣除外)、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2 条
26.20含有金属、砷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灰、渣除外)
11 条
26.21其他矿渣及矿灰,包括海藻灰(海草灰);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
3 条
本章共 25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