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W2018-61
自驱动手扶行驶装置(手扶拖拉机)
归类编码(子目)
8701.10
单轴拖拉机
- 类型
- 归类决定
- 编号
- W2018-61
-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
- 未注明
- 英文名称
- Self-powered, pedestrian controlled, propelling units
商品描述
自驱动手扶行驶装置(手扶拖拉机),配有驱动轴、内燃机〔单缸、四冲程、风冷式,最大功率4.8(6.5)或4.4(6.0)千瓦(马力)/3600转/分〕、燃油箱(6.5或3.5公升)和手把式转向机构。报验时,这类装置为拆散件,连同两个带轮胎的车轮、4-4刀片(2 + 2)及旱地圆盘犁片,装在同一个箱子里。 这类装置可更换不同机具(例如,起犁器、犁、挖沟铲等,这些机具不与上述装置同时报验),也可以用于短距离运输或作为固定的动力机器使用。 与上述装置一同报验的4-4刀片(2 + 2)及旱地圆盘犁片应单独归类。 又见归类意见8432.29/1。
归类意见
归类总规则一(第八十七章注释二)、二(一)及六(公告〔2018〕159 号,2018.12.1生效,归类决定编号W2018-61)
8701.10 在现行税则中
2026 年税则
- 第 87 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 87.01牵引车、拖拉机(税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最惠国税率 | 普通税率 |
|---|---|---|---|
| 8701100000 | 单轴拖拉机 | 9% | 20% |
以上为 2026 年税则中 8701.10 的情况。裁定作出后税则可能已有调整,税率与申报要素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