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类 ·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 44 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本章共 64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

44.01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3 条

44.02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

1 条

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3 条

44.04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品

2 条

44.05木丝;木粉

1 条

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9 条

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结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2 条

44.09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形状)的木材(包括未装拼的拼花地板用板条及缘板),不论其任意一边或面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

2 条

44.10碎料板、定向刨花板(OSB)及类似板(例如,华夫板),木或其他木质材料制,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黏合剂黏合

1 条

44.11木纤维板或其他木质材料纤维板,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2 条

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7 条

44.17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2 条

44.18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地板、木瓦及盖屋板

7 条

44.19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1 条

44.20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

4 条

44.21其他木制品

16 条

只标到章、未细分到品目

1 条

这些决定只写明归入本章,具体品目与子目见各条的归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