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 19 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共 46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

19.01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6 条

19.02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6 条

19.04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6 条

19.05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