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决定Z2008-0159

空气分离装置

归类编码(税则号列)
8419.6090
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 › 其他
类型
归类决定
编号
Z2008-0159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未注明

商品描述

该空气分离装置用于煤基烯烃项目。最大制氧能力为每小时95000立方米,主要为下游的装置提供所需的高压氧气,高、低压氮气,仪表空气和生产用气。包括主空气压缩机、空气净化系统、空气纯化系统、预冷系统、空气增压机、空气分离系统、增压透平膨胀机、精馏塔、液氧/液氮储罐蒸发系统等几个主要组成部分,所有部分由仪表控制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自动控制,多个部分由管道和线缆连接。 该空气分离装置的工作原理如下:原料空气经空气过滤器过滤除去灰尘及其他机械杂质后进入空压机,经压缩机压缩到工艺要求的压力,然后进入空气冷却塔(空气净化系统、空气纯化系统)冷却、清洗,除去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水分。原料空气净化后,分为两股:一股进入主换热器,出换热器底部后进入精馏塔;另一股去空气增压机经增压后进入膨胀机去膨胀,获取空分装置正常生产所需的冷量。被多次净化的空气经过反复的传质传热过程后,最终被液化的空气分离为纯液氧和纯液氮。然后分别经液氧泵和液氮泵加压后进入换热器复热后出精馏塔(冷箱),分别进入氧气管网和氮气管网。

归类意见

该商品由多个部分组成,组合后可对空气进行冷却液化、分馏,制备纯液氧和纯液氮,属于《税则》税目84.19的商品范围,符合第十六类类注四有关功能机组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一并归入税则号列8419.6090。但其中的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气体液化分离的辅助装置,根据《税则注释》有关功能机组的描述,应当归入《税则》税目84.21项下。公告2008-083(归类决定编号:Z2008-159)

8419.6090 在现行税则中

2026 年税则
  1. 第 84 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2. 84.19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例如,加热、烹煮、烘炒、蒸馏、精馏、消毒、灭菌、汽蒸、干燥、蒸发、气化、冷凝、冷却的机器设备,不论是否电热的(不包括税目85.14的炉、烘箱及其他设备),但家用的除外;非电热的快速热水器或贮备式热水器
  3. 8419.6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
  4. 8419.6090其他
8419.6090 下的商品编码与税率(2026 年)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
8419609010液化器10%30%—
8419609020通过冷凝分离和去除污染物的气体液化设备10%30%5%
8419609090其他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用的机器10%30%—

申报要素规范申报要素 · 8419.6090

  1. 1.用途
  2. 2.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3. 3.型号

以上为 2026 年税则中 8419.6090 的情况。裁定作出后税则可能已有调整,税率与申报要素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

来源:中国海关归类信息查询(查看原文),数据更新于 2026-10-15。本页仅供参考,实际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