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 ·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 67 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本章共 3 条归类决定、裁定与预裁定,按品目排列。

67.02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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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3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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